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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文盲,打工,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先后至本市**镇**路公交站台、**号**行门口,采用推车手段,实施盗窃2起,分别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2辆,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40元。      

2.2019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先后至本市**镇**路**超市门口、**号**店门口,采用推车手段,实施盗窃2起,分别窃得被害人卢某某、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天威牌和澳而玛牌电动车各1辆,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70元。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上述4辆电动车,并已发还相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刑事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检察官助理:秦湘云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街道**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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