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开封**物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禹某某区**街**号副**号,现住开封市禹某某区**街**号。因盗窃,于2020年10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封市禹某某区**路南段**银行北侧胡同口,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自行车盗走,并销赃挥霍。

2020年10月04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封市禹某某区**商贸城北门西侧,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格利司特牌自行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格利司特牌自行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元。

2020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封市禹某某区**街与**街交叉口西南角理发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红色自行车盗走,并销赃挥霍。

2020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封市禹某某区**街**号,将被害人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百丽特牌自行车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百丽特牌自行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格利司特牌自行车及百丽特牌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安某某、杜某某、李某某、伦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冬丽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