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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杨某甲、黄某某、陈某甲、杨某乙窜至**镇**村陈某乙的铁皮石斛种植场将约21市斤石斛盗走。

2、2018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黄某某、陈某甲、梁某某窜至上述石斛种植场将8公斤铁皮石斛盗走。

3、2018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杨某甲、黄某某、陈某甲、杨某乙、梁某某再一次窜至上述石斛种植场,将14公斤铁皮石斛装进蛇皮袋,随后被陈某乙发现后逃跑摔下山崖,公安来到现场将被告人蒋某某等人抓获。经鉴定,2018年12月14日、15日被盗的铁皮石斛共价值人民币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乙、梁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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