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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5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全州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0月13日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07年6月2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12月21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8月3日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2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在全州县**镇**市场**百货**楼入口旁,被告人蒋某某从王某某身后拉开王某某黑色背包第一层拉链,后用手从王某某包里扒窃31元人民币。扒窃的人民币分别为:面值20元人民币一张、面值10元人民币一张及面值1元人民币一张。

2019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赃款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未发还涉案赃款暂扣全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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