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全州**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2019年9月16日分别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到全州县全州镇***对面的**楼小区内,随手将蒋某乙的一辆未上锁的黑色越野车车门拉开,从车子后备箱内盗得一条真龙牌海韵香烟、3包和天下牌香烟、2包黄鹤楼1916香烟、1包真龙牌神韵香烟、1包大重九牌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155元。
2020年4月28日7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失主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价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蒋某甲有前科,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秀娟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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