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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号,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驱动网吧来到大沥镇盐步联安村伺机盗窃,后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轿车副驾驶室车窗未关,蒋某某遂爬入车内盗窃1条中华牌香烟及1台VIVO手机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民警在蒋某某住处起获4包未吸中华香烟及1台VIVO手机,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的1条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

2020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到大沥镇盐步大道华夏花园附近的路边,尝试拉开路边停放轿车的车门进行盗窃。后蒋某某拉开被害人余某某停在此处的轿车的车门,在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42元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刚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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