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至滕州市龙泉悦府工地办公室内,采用撬开窗户、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笔记本电脑四台、利群牌香烟六盒、充电式无刷冲击扳手一把、电动角磨机一台、电脑手提包一个。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7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六人陈述,证人侯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三人证言,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良
王秀娟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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