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现住:德阳市旌阳区**巷**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9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街**号附**号**街“**”饰品专卖店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店铺内一条翡翠挂坠。
2、2020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于在德阳市旌阳区**街**号**市场“**”专卖批发商店,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店内收银台处一部蓝色小米智能手机。经德阳市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米手机的市场价格为1500元。
3、2020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于在德阳市旌阳区**街**号附**号**街“**”汉服专卖店,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置于店铺内进门左手角落柜子内一部蓝色华为NOVA4型智能手机。经德阳市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的市场价格为178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行至德阳市旌阳区文庙街新天地美食步行街附近,被群众挡获并报警,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巷**号**幢**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68960****。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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