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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至嘉善县**镇**小区**幢,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红放置在此处的电线4卷,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19年1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至嘉善县**镇**小区**幢,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底楼西南间仓库里的电线60卷,价值人民币9860元。

3、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至嘉善县**镇**小区**幢,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红放置在二楼仓库内的电线108卷,价值人民币20855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红、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李某乙、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件(简易)勘验检查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杨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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