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95********,瑶族,文盲,无业,云南省河口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8月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和李某甲(另案处理,下同)在河口县粮食局住宿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此车牌为云G*****的红色越本牌踏板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415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2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丙”(在逃,下同)在河口县巴乡楼广丰小区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车牌为云G*****的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956元。该车已归还被害人。
3.2020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甲 、“李某丙”在河口县冷水沟雨林山庄旁的一民房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车牌为云G*****的红色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5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丙”在河口县冷水沟智多星幼儿园对面民房一楼摩托车车库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车牌为G*****的黑色铃木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60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金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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