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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30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6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街上时,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高某某外衣口袋内的一叠现金盗出。蒋某某盗窃现金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一民警抓获,并查获其盗窃的现金。经清点,蒋某某盗窃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30元。该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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