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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941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87********,瑶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乡**村**组**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市长宁区**广场**超市,采用伸手入口袋方法,窃得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右侧口袋内苹果Iphone 6S 64G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5元。

2018年4月3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市普陀区城市广场,窃得被害人方某甲放在右侧口袋内VIVO牌X7 64G手机一部。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0元。

2018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本市嘉定区江桥镇万达广场优衣库店内,采用伸手入口袋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方某乙放在右侧口袋内苹果Iphone X64G手机。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35元。

2018年4月30日18时许,民警经侦查在本市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华江路路口抓获形迹可疑的被告人蒋某某,并缴获涉案手机。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上述三起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工作情况》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蒋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被害人高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的陈述,与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的经过;

3. 相关《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窃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实被盗三部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合计为7000元;

4.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 相关《江永县妇幼保健院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图文报告》等,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系怀孕的妇女;

6. 公安机关出具的《附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和前科劣迹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雯艳

 2019年6月6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16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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