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五里**街道**组,住耒阳市**路**楼上。2012年3月28日因盗窃被耒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来到耒阳市**路**运动中心内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罗某乙与朋友谢某某在一旁照相,遂将罗某乙放在地上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
2.2020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再次来到**运动中心内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苹果XSMAX手机放在挎包边,遂将李某某的手机盗走并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因该案已被行政处罚)。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盗手机信誉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业务登记表、邮寄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详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3.被害人罗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光碟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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