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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镇**村人,现住平邑县**房。2012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平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蒋某某步行进入平邑县平邑街道城中社区左某甲家中,从左某甲家堂屋电视机橱柜上盗窃女士斜挎包一个,内有220元现金及银行卡、车钥匙等物品一宗。后蒋某某潜入左某甲家右侧“和谐巷”内,将挎包内现金取出,将挎包丢弃于一化粪池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左某甲、左某乙、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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