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1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曾因盗窃,于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8月25日、2019年11月20日分别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九日、十二日、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来到本市汽车南站附近的塔脚新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的车牌为浙GD5****大众途锐越野车内的价值人民币98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烟票1张、共计价值6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6张。后被告人蒋某某将6张油卡以5640元的价格销赃至本市西岘路1号名华烟酒周某某处。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到本市江滨南街353号百度烟酒行使用烟票时被发现而抓获归案。案发后,烟票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7.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娇艳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