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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蒋某某从家中窜至商城县某某新街,先后四次将该街道居民楚某某种植于其家后门处的两盆长寿花、一盆一帆风顺、一盆多肉、一盆飘香藤及两棵君子兰盗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花卉价值人民币240 元。

被告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商城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涛

曹洪飞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光盘1张;

3.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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