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1****的厢式货车,在未办理运输烟草制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合落”(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将一批假冒伪劣烟丝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运往梅州市,至11月2日19时许,蒋某某驾驶该货车行驶至广河高速公路博罗县石坝服务区路段时,被博罗县烟草专卖局、惠州市烟草专卖局、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龙江中队联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在该货车内缴获2600公斤烟丝。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缴获的烟丝共价值人民币191101.040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缴获的烟丝是无使用价值的烤烟烟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丝仍为其提供运输,数额达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惠荣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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