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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滥伐林木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同年7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从滦南县倴城镇薛官寨购买的417棵杨树予以砍伐。经滦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被砍杨树折合材积12.46立方米。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材积表及照片、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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