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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射洪市**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陈某某等人在本市洋溪镇岱钦桥村5组砍伐其从当地群众处购买的柏树306株。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采伐的林木总株数302株,林木蓄积36.5985立方米。

2020年9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蒋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未经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林明

书记员:毛玉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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