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66****101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路**号楼**单元**室。2000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居住的位于丹东市元某某于家路*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卧室内搜查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三袋共计13.07克。后经丹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底卡、刑事判决书、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雪楠

检察官助理:张美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