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903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鲁山县**乡**村西北河使用挖沙船挖沙。经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现状类别查询,蒋某甲所占地块为有林地。经鲁山县豫鲁地质测量队测量,蒋某甲所占地块面积为13.8463亩。经平顶山市丹阳市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该地块林地原貌已遭到严重破坏。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证明、自首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类别查询结果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蒋某乙、任某某、蒋某丙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供述与辩解;
4.平顶山市丹阳市林业工程设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勘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7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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