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组**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5月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考验期至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4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期间,结识了一名叫尹某乙(另案处理)的岳阳县老乡。尹某乙向蒋某某表示自己名下的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6%左右出售,只需要提供购票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和用于转账的私人银行账户即可。同时,尹某乙还表示如果蒋某某能介绍他人到自己公司购票,可以按票面金额支付一定好处费。蒋某某表示同意。

同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从某某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获悉该公司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后,遂表示自己可以帮忙开具发票。杨某某考虑到有利可图,在明知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决定通过蒋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随后,杨某某将某某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及私人银行账户等通过被告人蒋某某交给尹某乙。尹某乙则将从岳阳**公司开好的发票,并连同伪造的相关购销合同和送货单等资料通过蒋某某交给杨某某。同时,杨某某为了应付税务部门检查,还虚构了双方的资金往来记录。

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杨某某通过被告人蒋某某的介绍,从岳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金额合计1637735.07元,税额278414.91元。随后,杨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和抵扣。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退缴了违法所得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工商和税务资料、开票明细及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尹某甲、陈某某、尹某乙、吴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