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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68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凌晨,王某某与郜某某因债务纠纷在一赌场内发生争执,双方离开后电话邀约在五河县小圩镇沱阳加油站解决此事。当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等人来到五河县小圩镇沱阳加油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等物与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蒋某某见状后遂持钢叉跑至打斗现场帮助王某某,后被人拦住。双方人员经劝解后离开,整个打架过程未有人员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五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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