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凌晨,王某某与郜某某因债务纠纷在一赌场内发生争执,双方离开后电话邀约在五河县小圩镇沱阳加油站解决此事。当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等人来到五河县小圩镇沱阳加油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等物与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蒋某某见状后遂持钢叉跑至打斗现场帮助王某某,后被人拦住。双方人员经劝解后离开,整个打架过程未有人员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五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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