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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涉嫌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2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7********,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街道**村**号。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夜归欲返回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园**区**排**栋**楼的住处,当行经该栋一楼楼梯间时,蔡某某被住在该栋一楼的被告人蒋某某用被子捂住头部后强行推至蒋某某位于该栋一楼的住处内。在屋内,蒋某某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蔡某某激烈反抗。后蔡某某趁蒋某某不备迅速逃离蒋某某住处。蔡某某返回其住处后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赶至现场将蒋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金锁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未达到15cm2,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眼镜;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丙、蔡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梓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一张;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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