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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59********,瑶族,初中文化,务农,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路**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反映的问题被法院判决、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赴省进京非法上访,致使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政府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将其接回。2015年至2019年,蒋某某以非法信访为要挟,向大路铺镇政府领导、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大路铺镇政府在无奈之下被迫以司法救助、特困户救济的名义给予了蒋某某及其家人发放大量临时救助款,共计10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因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先后六次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唐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达到自己非法目的,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同时以进京非法登记等手段为要挟,向政府工作人员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光忠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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