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蒋某某(小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号,现住址××。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4时17分,被告人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镇**庙街北头和人发生纠纷,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蒋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3.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材料等书证;

证人信万华、董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