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26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1月3日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0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1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一名外号“黑皮”(在逃)的男子在本市**路美美酒店内介绍卖淫,“黑皮”负责利用“AAA信誉专业靠谱”微信号在微信上招揽嫖娼人员,蒋某某负责引导卖淫女向违法行为人提供性服务。10月26日至10月28日,蒋某某总共介绍卖淫4次。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蒋某某在“黑皮”的授意下,将卖淫女张某某、黎某某带至本市巴陵中路“戴斯”酒店,后由方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带领二女分别至8702、8508房。张某某在8702房内与违法行为人瞿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收取嫖资1000元,其中700元转入“AAA信誉专业靠谱”微信账号。黎某某因8508房无人开门,交易未果。
2、2019年10月28日2时许,“黑皮”、蒋某某通过“AAA信誉专业靠谱”微信联系张某某,要其到美美酒店622房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嫖娼违法行为人将550元转账入“AAA信誉专业靠谱”微信账号,其中张某某获利200元。
3、2018年10月28日17时许,蒋某某经“黑皮”授意,安排黎某某至本市“美美”酒店8819房与违法行为人进行性交易,蒋某某到房间收取客人600元嫖资,后将300元支付给黎某某。
4、2019年10月29日凌晨,“黑皮”、蒋某某通过“AAA信誉专业靠谱”微信号介绍卖淫女姚某某至本市美美酒店8410房与违法行为人唐某某进行性交易,双方在见面后约定好600元价钱,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蒋某某在美美酒店一房间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抓获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黎某某、瞿某某、姚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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