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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197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于2019年9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赣C*****小型轿车在丰乐公路上自丰城城区往铁路方向行驶,车上副驾驶室搭载被害人罗某某,当车辆行驶至**镇**村村口处,蒋某某驾驶赣C*****小型轿车逆向占道行驶,与刘某某驾驶超载的赣C*****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蒋某某、罗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蒋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罗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2020年7月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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