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602******,汉族,文盲,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15年8月2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在安徽省**县**镇**小区工地,被告人蒋某某多次以辱骂工人、拦停机械的方式使施工现场停工,被害人吴某某迫于工程进度损失、基于害怕的心理,被迫被被告人蒋某某敲诈人民币两万元。事后,吴某某工地才得以正常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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