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1月4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接到王某某的电话,称其承包的食堂与学校方发生冲突,让其赶紧返回。被告人蒋某某遂驾驶其厢式货车返回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56号贵州精工科技学校,因学校保安未同意其进入,蒋某某便驾驶该车辆顶撞校门入口放行杆和伸缩门,强行进入校内,造成校门入口车牌识别系统和整套伸缩门设施损坏。

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设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物品和发还清单、南京广之源公司报价明细及说明、贵州精工科技学校情况说明和发票、贵阳林丰景谷贸易中心报价单和维修说明、现场图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竺某某、李某某等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8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现场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