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8〕10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1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21时许,王某甲驾车送被告人蒋某某回家的路上,经过“新南海贵宾楼”酒店。因王某甲的母亲之前在“新南海贵宾楼”门口丢失了电动自行车,“新南海贵宾楼”未处理,被告人蒋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无架”弹弓发射钢珠将“新南海贵宾楼”饭店的转门玻璃打碎。经认定,被打碎的转门玻璃价值人民币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架弹弓一个;2.价格认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3.证人马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6.新南海贵宾楼监控录像、宣化分局建国街派出所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顺贤
2018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0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