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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杀人案、放火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印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3日被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与妻子张某甲结婚后,与其岳父母同住。2019年底,蒋某某与张某甲因离婚问题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3月1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蒋某某返回位于印江县**镇**村**组岳父家中,因不满张某甲在岳父张某乙一家支持下与自己离婚,遂手持菜刀前往张某甲房间,先后将其妻子张某甲、岳父张某乙、岳母田某某砍伤。后因害怕,割伤喉咙后将衣服堆放在床上点燃放火准备自杀,因烟熏逃离现场,导致房屋被全部烧毁。其中,张某甲枕部横形创口6条,纵行创口2条,创口深达颅骨,骨颅骨外板骨折;左颞部见纵行创口,颞肌断裂,深达颅骨;确定外粗隆下2cm由双侧乳突旁约lcm长充17cm横行创口,深达枕骨大孔后缘骨膜。右侧肩背部部分三角肌断裂;右侧上颌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张某乙上颌骨骨折,颌部、右胸部、右侧第一掌指关节处被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田某某左肩胛骨折、左手示、中、环、小指指伸肌腱离断,桡骨、尺骨骨折,桡神经离断,右侧第1掌骨、左侧第5掌骨、第3指近节指骨骨折。经鉴定,致右桡骨、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右、左手功能须治疗终结后再行鉴定。张某乙被烧毁房屋损失价值人民币68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刑拘嫌疑人体检专用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罗某某等共17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房屋鉴定报告、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1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当晚凌晨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将三名被害人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杀人后用菜刀割颈并将衣服等易燃物品堆放床上用打火机点燃,致被害人张某乙房屋全部烧毁,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放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六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菜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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