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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重庆梁平县,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5123241974********,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钱塘江路**号西区**号楼**单元**号, 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23时许,蒋某某夫妇与关某某夫妇四人因琐事在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钱塘江路三建家属院西区**号楼**单元**号其经营的商店门口因琐事产生口角引起互殴,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伤情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沙某巴克物证鉴(伤检)字[2018]1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琪玮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在乌鲁木齐市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察卷3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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