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邳州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经营的“中国**彩票”门口与被害人马某某喝酒,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蒋某某用拳击打对马某某头面部,致使马某某受伤。2020年7月13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报警,双方均被送至东大医院。2020年7月20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接警单、被害人就诊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