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全州县全州**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7日,经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6时许,被害人唐某甲来到某小区**办公室反映楼上有人弹琴声音太大影响居民休息一事。期间唐某甲与**办公室里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唐某甲与被告人蒋某某发生打斗,被告人蒋某某用拳头打击唐某甲头部致使唐某甲头部受伤。经鉴定,唐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某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唐某乙、朱某某、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全州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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