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5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萧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新城**区**栋**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路**超市东门遇到杜某某,因蒋某某酒后对杜某某喊“光头”称呼,两人发生争执。后杜某某和蒋某某发生厮打,蒋某某将杜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朝杜某某面部踹,造成杜某某面部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7.案发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燕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宿州市埇桥区**新城**区**室,联系电话1872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柒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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