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0******,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利辛县**镇**街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8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下午,在利辛县**镇**南地玉米地,因琐事,蒋某某同宋某某发生争执,后蒋某某将宋某某打倒在地,导致宋某某右手腕骨折。经鉴定,宋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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