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8********,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道县**镇**村的被告人蒋某某准备去放牛,经过被害人熊某某家牛栏时,看到熊某某家牛栏的木板露出部分太长了,蒋某某就叫熊某某丈夫眭某某锯掉一截,眭某某不愿意锯,于是二人争吵起来并发生肢体冲突。熊某某见状,也过去与蒋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打,蒋某某将熊某某推倒在地后双腿跪在熊某某身上压着熊某某,致熊某某右侧肋部受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被伤及致:
1.头皮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面部擦挫伤、划伤,鉴定为轻微伤;3,左手背及尾指咬伤致皮肤破损,鉴定为轻微伤:4.右侧第5、6、7、8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被道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蒋某某打架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蒋某某的讯问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光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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