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徕几”),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铁丝塘镇**村**组。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3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因给自家农田放水灌溉与同样给自家农田放水的罗某某发生矛盾,但双方当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再次去自家农田查看放水灌溉情况,看见被害人蒋某甲已经在田边。蒋某甲问蒋某某为什么把罗某某农田挡水的板子掀开,蒋某某说这是其与罗某某的事,不管他的事。之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开始互殴。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多次用拳头击打蒋某甲左眼并将其摁倒在地。在发现蒋某甲左眼出血后被告人蒋某某便停止动手,往自家方向逃离。蒋某甲随后在路边捡起石头追赶被告人蒋某某,并用木棍击打蒋某某腿部,后双方互掐脖子,被在场村民许某某等人拉开。
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甲“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容物剜除术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委托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蒋某甲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已支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曾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指认笔录;6.被害人伤势程度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果建议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峰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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