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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4********,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0时许,因被告人蒋某某拿赵某某家猪舍里废品时被赵某某发现,在灵璧县**镇**村村民赵某某家西侧水泥路边,赵某某和被告人蒋某某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蒋某某将赵某某推倒,致其左大腿摔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到灵璧县公安局大路派出所投案。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赵某某对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组。

2.诉讼、证据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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