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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98********,汉族,大学本科,学生,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羊场镇**村,现住:唐山市丰某某**大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17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16时许,在唐山市丰某某**大学宿舍内,因琐事被告人蒋某某与同宿舍的李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拳打脚踢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用右拳猛击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丽娟

2019年1月22

附:

    1.被告人现住唐山市丰某某**大学**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病历1份、CT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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