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同住在**镇敬老院的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蒋某某手持铁棍将刘某某头部、手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5、物证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蒋某某系盲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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