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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23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五保户,盲人,住永城市**镇敬老院因涉嫌故意伤害2014年5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 2014年6月10日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1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同住在**镇敬老院的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蒋某某手持铁棍将刘某某头部、手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5、物证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蒋某某系盲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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