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小二气”,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杜向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与朋友冯某某、肖某某及被害人张某某一起在建水县曲江镇“吃货”烧烤店吃烧烤。期间,蒋某某因此前的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后被朋友劝开。2020年9月27日凌晨1时30分许,蒋某某与冯某某离开后,在“原滋味”烧烤店等待买东西的过程中,遇见回家的张某某和郭某某。蒋某某从“原滋味”烧烤店门前的地上拾起一个空啤酒瓶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砸伤。2020年10月19日8时30分许,民警在建水县**镇**村**号将蒋某某抓获。
经建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伤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检察官助理:沈艳红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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