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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放火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双流区西航大道中**段“**便民超市”。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因与前妻刘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调解未达成一致,下午16时许,携其与刘某某共同生育的两名儿子,在刘某某不在家的情况下,破坏门锁进入二人离婚前共同居住的本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内。为发泄不满情绪、威胁刘某某尽快回家解决争议,蒋某某砸坏房内电视机、冰箱、衣柜等物品,并在该房客厅中央用打火机点燃棉被、衣物等织物,将燃烧图片通过微信发给刘某某。楼道烟雾报警器报警后,小区消防工作人员和保安立即上门查看并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刘某某报警,警察赴现场将蒋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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