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721,汉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蒋某某自愿参与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委**村“三清三拆”村庄美化项目,因其房屋被拆除未获得赔偿迁怒于麦某某。2020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为报复及胁迫某某赔偿损失,用一个“九禾”牌复合肥编织袋携带一瓶容积为555毫升“怡宝”牌矿泉水瓶装汽油、两瓶没有标签的透明塑料饮料瓶装汽油、一瓶没有标签的蓝色塑料饮料瓶装汽油、一瓶容积为4000毫升黄色“长城福星”牌机油瓶装柴油到麦某某家大门口。蒋某某将上述汽油和柴油泼洒在麦永林房屋大门上,用一只袜子蘸湿汽、柴油往大门上涂抹均匀,从大门门缝、门槛处浇倒汽油,使汽油流进麦某某房屋内。蒋某某在寻找携带的打火机扬言要将泼洒的汽、柴油点燃放火烧麦某某家时,被黄某某、聂某某、李某某三人发现上前呵斥阻止,蒋某某因害怕被打而未遂。次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因房屋损害纠纷而产生不满情绪,为报复而将汽、柴油泼洒在他人房屋大门上,并准备点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义国才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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