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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抢劫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7〕16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纠集 “包皮”、“胖子”、“老谢”(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伍某某未兑现承诺为由,携带刀具把被害人伍某某从东莞市中堂镇先后带至中堂镇江南村江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大敦中学后山、新塘镇大墩村九洲通讯手机店等地威胁、殴打被害人伍某某,以索取财物,后胁同被害人伍某某到新塘镇大墩村九洲通讯手机店将被害人的一台OPPO手机抵押,共抢得手机抵押得的人民币1000元及被害人伍某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鉴定等鉴定结论;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材料;

7.​ 讯问视频等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以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2017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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