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3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委会**社**号,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匕首、辣椒喷雾、透明胶布、电棍、口罩、手套等工具,驾驶浙FH****哈佛小汽车来到广州市花都区物色抢劫对象,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门前三东大道路边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将粤AX****丰田牌小汽车停放在路边并坐在驾驶位玩手机,于是趁四周无人之机,戴上口罩、手套,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匕首、辣椒喷雾、透明胶布、电棍等工具,从丰田牌小汽车后门进入车内,以持匕首威胁、用透明胶布捆绑的手段对何某某进行抢劫,何某某手部被蒋某某用匕首划伤,之后将何某某的一台苹果X手机(在粤AX****丰田牌小汽车里)及所驾驶的粤AX****丰田牌小汽车(手机及小汽车均已起获并己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抢走,在蒋某某将车辆开走的过程中,何某某趁机逃走了,蒋某某将车辆开至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社**服务中心门前停下后逃跑了。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苹果X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324元,涉案的丰田牌小汽车(粤AX****)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500元;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迷彩色匕首一把、枪状辣椒喷雾器一支、黑色电棍一条、黑色口罩一个、黑色背包一个、灰白色手套一双、黑色短袖T恤一件、黑色短裤一条、白色风衣一件、李宁牌运动鞋一双、黑色长城哈弗小型客车一辆(浙FH****)(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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