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职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9********,侗族,本科文化,黎平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职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街**号,住黎平县**街道**街**号。因涉嫌违法,2019年10月8日被黎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19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对蒋某某刑事拘留,同日由黎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蒋某某逮捕,2020年1月9日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黎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任黎平县公安局**派出所**职务期间,因收受杨某甲(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贿赂后,明知杨某甲、吴某甲等人在黎平县坝寨乡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而不查禁,放纵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存在,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期间,杨某甲与他人合伙在黎平县**乡**村“登杆”坡(地名)荒地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使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杨某甲安排,凡聚众赌博当天,从抽水“渔利”中拿出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现金,由杨某乙交给杨某丙,再由杨某丙转送给蒋某某。在收受杨某甲等人的贿赂后,蒋某某对杨某甲与他人合伙开设的赌场不查禁,致使杨某甲与他人合伙在**乡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长期不被查处,持续时间达六个月,在此期间,蒋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杨某甲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
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吴某甲与他人合伙在黎平县**乡**村坡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使赌场正常运行不被公安机关查处,吴某甲等人向蒋某某行贿。在收受吴某甲等人的贿赂后,蒋某某对吴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不查禁,致使吴某甲与他人合伙在**乡**村坡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不被查处。期间,蒋某某多次收受吴某甲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所**职务,明知其辖区内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查处,使违法嫌疑人未受到立案、侦查,同时收受违法嫌疑人的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兆远、易忠模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锦屏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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