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87********,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务工,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8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路**号**区**室内设置1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三七式”游戏机开设赌场,已查明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000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照片);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具有算分及兑换现金功能的18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方鹏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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