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8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自己经营的**公寓内,向刘某某、邓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20余人销售“六合彩”。2019年5月7日21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蒋某某,扣押其用于销售“六合彩”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两部手机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人指认被告人及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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